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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生、收养的户口登记,应当按下列规定办理

点击数:1072016-03-18 12:59 来源: 广州鸿冉集团

(一)父母双方均为本市居民的,其所生子女可以向父亲或者母亲户口所在地的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出生登记。母亲一方为非本市居民的,按照有关规定申报出生登记;
(二)父母双方均为本市居民的,其计划外生育(包括非婚生)的子女应当凭有关证明申报出生登记;
(三)本市居民在外省市、国外、境外或者在旅行途中所生子女,目前无法取得卫生部门统一制发的《出生医学证明》的,按照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申报出生登记;   
(四)本市居民收养的子女申报户口登记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等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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