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室内环境治理企业务资质

点击数:2262015-12-25 17:25 来源: 广州鸿冉集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上海市室内环境净化行业协会为加强行业自律,规范市场行为,提高企业品牌知名度和市场竞争力,根据政府有关规定,结合本行业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上海市室内环境净化行业协会是会员单位治理服务资质等级认定机构,负责相关审核与管理工作。

第三条  本暂行办法,适用于上海市室内环境净化行业协会会员单位。会员单位可依照本暂行办法,根据自身条件自愿向认定机构申请相应的资质等级。经认定机构审核通过,确认等级资质,发放《治理服务资质等级证书》。

第四条  凡以改善空气品质和室内环境质量为目的,从事家庭、公共场所的新风、化学污染治理和空气净化服务等企业适用本办法。

第五条  服务资质实行全年申报制度,符合资质申请条件的企业可主动向协会申  

报。

第六条  本暂办法经上海市室内环境净化行业协会理事会审议通过,并报上级  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章             上海市室内环境治理服务资质试行办法

第七条  室内环境治理服务资质分为一、二、三等级。

7.1 一级资质企业认定条件:

7.1.1 工商注册的经营范围中具有核准的“环保或净化类服务”项目并注册两年以上;

7.1.2 企业注册资本为人民币200万元以上;

7.1.3企业有完整的经营管理、治理服务管理、质量检验、奖罚规定、安全工作、售后服务等规章制度;

7.1.4企业治理服务合同,按上海市示范合同文本《上海市室内环境净化治理服务合同》执行;

7.1.5企业专职并具有室内环境治理员(中级)岗位资格证书的人员应不少于12人;具有室内环境治理员(高级)岗位资格证书的应不少于6人。

7.1.6企业平均年度净资产不低于80万元。

 

7.2 二级资质企业认定条件:

7.2.1 工商注册的经营范围中具有核准的“环保或净化类服务”项目并注册一年以上;

7.2.2 企业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00万元以上;

7.2.3 企业有完整的经营管理、治理服务管理、质量检验、奖罚规定、安全工作、售后服务等规章制度;

7.2.4企业治理服务合同,按上海市示范合同文本《上海市室内环境净化治理服务合同》执行;

7.2.5企业专职并具有室内环境治理员(中级)岗位资格证书的人员应不少于8人;具有室内环境治理员(高级)岗位资格证书的应不少于4人。

7.2.6企业平均年度净资产不低于50万元。

 

7.3 三级资质企业标准条件:

7.3.1 企业工商注册的经营范围具有核准的“环保或净化类服务”项目并注册六个月以上;

7.3.2 企业注册资本为人民币50万元以上;

7.3.3 企业具有基本管理制度;

7.3.4 企业治理服务合同,按上海市示范合同文本《上海市室内环境净化治理服务合同》执行;

7.3.5企业专职并具有室内环境治理员(中级)岗位资格证书的人员应不少于6人;

7.3.6企业平均年度净资产不低于30万元。

 

第三章    服务资质申请流程

第八条  申报企业应当按其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设备等基本条件申  请治理服务资质等级。

第九条  认定受理机构在7个工作日内对申报信息进行初审,初审结果书面复函申报单位。

第十条  认定机构对具备治理服务资质条件的企业,通过网站向社会公示10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颁发《治理服务资质等级证书》。

第十一条  对初审未通过的企业书面反馈初审意见,给予申请企业一个月时间整改完善申报条件,整改完毕可继续申报。

第十二条  认定机构对具有治理服务资质证书的企业,通过媒体、网站向社会公告并向消费者及项目招投标单位推荐。

第十三条  企业申请《治理服务资质等级证书》不收取评审费和证书费。

第十四条  申请治理服务资质企业应提交下列资料:

1.    治理服务资质认定申请表;

2.    企业营业执照、企业组织机构代码复印件;

3.    企业管理制度复印件;

4.    企业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

5.    员工培训上岗证书复印件(查验原件);

6.    企业上年度财务报表复印件;

7.    企业近两年代表工程及验收报告。

 

第四章    复审与监管

第十五条 《治理服务资质等级证书》由上海市室内环境净化行业协会监制,盖章有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复制。

第十六条 《治理服务资质等级证书》有效期为两年。在等级证书到期前三个月,由企业向上海市室内环境净化行业协会递送复审资料,审核通过后换领有效证书。

第十七条 复审合格的企业,保留企业等级,换发有效证书;不合格的视情节轻重由认定机构提出处理意见,并限期整改,整改仍然不合格者,给予取消治理服务资质,并收回《治理服务资质等级证书》。

第十八条  获得等级证书企业,如发生法定代表人、企业名称、注册资金等变更,应及时主动到评定机构办理变更备案手续及更换证书。

第十九条  获得治理服务等级证书的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给予公告违规行为、取缔证书等处分。

1. 发生重大生产责任事故、安全事故,致使企业财产和员工人身安全受到重大损失的;

2. 涂改、转让、出借《治理服务资质等级证书》的;

3. 未在规定期限办理变更备案手续、复审手续的;

4. 严重违反行约行规,实施不正当竞争手段的;

5. 受到政府行政部门处罚的;

6. 不按时缴纳会费,经告示仍不履行义务的。

第二十条    转业或歇业的会员单位,应及时退回《治理服务资质等级证书》,并同时办理注销手续。

第二十一条  上海市室内环境净化行业协会网站发布治理服务资质企业审理公示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二条  本暂行办法由上海市室内环境净化行业协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暂行办法自2012年1月13日发布,至2012年3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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